综上,郭某某的微博言论虽个别用语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权。
实证主义法学从来不愿意谈论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哈特建议,我们应该坚持广义的法律概念,即无论道德上公正还是邪恶的法律,它们都是法律。
在我看来,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更多地是一个依赖于历史经验加以解释的问题。一方面,哈特在自己的论文和著作中 (1),一般都是先复述奥斯丁和边沁的有关认识,接着谈到自己对于奥斯丁和边沁认识的深入思考。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哈特一直强调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还嘟嘟囔囔地说不能因为承认狭义的真理就放弃追求更广泛的真理[5]622等等。下面,我们将要发现并说明哈特思想体系内部一处自相矛盾的观点。而在守法领域,特别是面对邪恶的法律时,法官应该认定邪恶的法律不能服从。
四是人类享有的有限资源。哈特甚至认为,对于制度的道德批评,尽管可以做,但是,一定不要使这种批评成为一种本身就有争议的哲学的若干命题[5]620。在治理模式下,当事人的监督与院庭长的监督并举。
这就决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应当回归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和审判活动的参与人,以当事方的关系为背景,从内在于审判权行使的平面化视角界定问题和问题的解决思路。该种模式的背后,映射着管理者重视审判监督而忽视审判服务的基本认识。[10]数据规模对数据利用具有重要价值,统计口径的统一有助于结构化数据的生成,而结构化的数据将大大降低数据规模的形成门槛,为数据的分析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当事人知情权 2014年11月13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依托该网站公布审判流程信息。
同时,也无法解决审判权运行的真正问题。管理者往往将流程管理的重点放在如何完成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设立的各种绩效指标上,而忽视了审判流程管理服务司法审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功能,导致审判流程管理异化为考核型管理。
以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为契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迎来了全面转型升级。虽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均享有司法知情权,但二者的权利基础具有显著的差异。【摘要】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经历了从相对封闭到全面公开的过程,体现了审判流程管理的重心从追求审判效率到实现质效并举的转变。[7]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三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在《规定》发布之前,审判流程管理的核心是审限跟踪管理,基础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节点的运行,关键是治理隐性超审限。[1]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从实证研究成果看,既往的审判流程信息统计软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软件指标设置单一,适应性较差,操作过于依赖人工,导致数据未能及时更新,无法真实反映司法审判情况。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7 进入专题: 审判流程管理 司法公开 司法统计 当事人知情权 。[5]南英:关于强化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几点思考,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大法官论审判管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0页。
在管控模式下,院庭长的监督和控制为全部动力来源。为推进和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的有效利用,应当在以下方面着力:第一,制定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标准,实现数据生成的规范化。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4]随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建设不断完善,数据统计工具也应当随之升级。目前,全国各级法院信息同步录入状况良莠不齐。这种方法已经在诸多领域取得重大成效,通过大数据的相关关系把握情报、进行科学研究已经是当前的一大潮流。目前全国各省审判流程信息的统计口径较为混乱,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年份之间的统计口径都不相同,数据的非结构化形成了数据利用的基础性障碍。挖掘、分析和利用这些数据,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其一,从关注局部数据到关注整体数据。
[13]江必新: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1期。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经历了从相对封闭到全面公开的过程,彰显着管理思路的更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管理方式的迭代。
【中文关键词】 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彰显着审判管理思路的更新、审判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审判管理方式的迭代。
其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共同构成中国司法公开的四大平台,支撑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和公开化。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的形成,肇因于多种因素:第一,对审判流程管理功能的认知。
四、结论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建设,意味着全国的审判流程信息能够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不再受限于某一地区的局部数据,而是能够以整体数据为样本推进。只是,在审判流程信息全面公开的背景下,院庭长不再是审判流程监督的唯一主体,当事人成为更有力的监督主体,两者从内在和外在的不同维度,共同推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因此,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应当依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形成二元格局,个案中形成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
[2]参见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8]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而大数据注重从所有数据中分析相关关系,从而预测事物的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在该模式下,审判流程管理以科层制的方式展开,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宏观决策管理。
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公共性、专属性、决断性和独立性。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转变:从管控到治理 以实现管理目的为宗旨,审判流程管理实践映射出两种模式:其一,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
与裁判文书、庭审信息和执行信息不同,审判流程信息是纯粹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能够将案件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相对分离,以流程控制权制约实体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研究者对某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数据的形成机制进行实证考察发现,该院的审判管理数据的形成主要以司法统计软件汇总和审判管理系统手动查询为主,以下级部门报送数据和其他方式为辅。其中,通过司法统计软件汇总取得的数据占比38%,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手动查询取得的数据占比54%,通过下级部门报送取得的数据占比4%,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数据占比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59条第7项和第60条第6项,院庭长依法依规行使程序性事项审批权力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实现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法官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将形成与既有院庭长监督共同作用的机制。
[5]南英:关于强化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几点思考,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大法官论审判管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0页。《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向当事人公布的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包括诉讼程序性信息、诉讼事项处理信息、诉讼文书信息以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笔录信息等。
三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从权利性质上看,当事人知情权是请求权,具有手段性权利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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